申请注册商标有以下条件:
(一)注册的商标必须为具有显著性、竞争性、价值性的标志;
(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所有人或其他依法可以进行注册的人;
(三)商标申请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商品样本、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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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要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3、申请的商标要能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
4、商标要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图样;
3、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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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并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递交书面的注册申请及相应的申请材料;
3、申请人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