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不成立的情况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有哪些标准?

时间:2023-11-11 作者:盐城律师

购房合同不成立的条件有:
1、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能达成一致;
2、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合同也未履行主要义务;
3、合同不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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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
1、当事人没有就购房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受要约人没有作出生效承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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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包括:
1、出卖人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等资格证书;
2、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3、买受人没有作出有效承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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